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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百色市公开通报7起涉重金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2-01 10:5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底线,从严整治涉重金属违法违规行为,百色市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向社会公开一批涉重金属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某、杨某超标排放含砷、镉的污染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件简介

2025年6月13日,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对广西田东县某农场(杨某为投资人、黄某某为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发现场内22个池子及东面山坡存矿渣,部分池内有积水,中部1500吨矿渣露天堆放且防渗彩条布被破坏,另有潜水泵及水管曾用于外排池水。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南面1-1号池积水总砷、总镉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9.8倍、4.53倍,水管内积水两项指标分别超231倍、11.8倍;南面路面、山塘周边土壤砷、镉浓度均远超《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最高超33.25倍。

二、查处情况

涉案人员黄某某、杨某涉嫌排放含砷、镉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黄某某、杨某的上述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25年9月30日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田东县公安局依法追究黄某某、杨某刑事责任。2025年10月1日田东县公安局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二:隆林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含锑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5年6月14日,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到隆林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某锑矿开展现场检查及水质排查监测。经调查发现,隆林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某锑矿3个矿洞均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矿洞口虽已封堵,但仍有矿井涌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矿区水沟流入下游河流。该锑矿矿区未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及环评报告等要求建设堆渣场、拦渣坝及截水沟、导流水沟等设施,矿区内新建5号矿洞、末号等矿洞,新建矿洞未按环评及验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矿区内露天堆放的废渣产生的淋溶液,以及矿区内挖掘开采锑矿产生的矿洞涌水与雨水合流,未经有效收集处理后排入河沟,最终流入附近河流。监测结果显示,该锑矿矿区入河前10米处废水、某锑矿河沟交汇处前20米废水中锑浓度均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锑排放限值要求(300μg/L)三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9月24日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三:田东县某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矿渣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对田东县某矿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堆淋氰化法生产工艺产生的矿渣、技改项目产生的尾矿,露天堆放在堆淋区内,堆淋区边沿无围堰,堆体和收集池之间已无沟渠或者管道连接,无法收集堆淋区淋溶水和渗滤液,未采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防护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回收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德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月17日对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尾矿综合回收选厂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健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存在停用或改为他用的情形;(二)尾矿综合回收选厂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西德保某有限责任公司坑探工程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德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7月2日对广西德保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某坑探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39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靖西某锰业有限公司渣场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清单,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4日、5月16日对靖西市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渣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渣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一期2个初期坝于2024年12月26日投入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某渣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林县某开发公司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案

一、案件简介

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27日对西林县某开发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某锑矿山原矿堆场未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采矿区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百色市是我国十大有色金属矿区之一,蕴藏丰富的铝、锰、锑、铜等多种矿藏资源,得益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近年来百色市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规模不断壮大,矿业成为百色市重要支柱产业。然而部分企业主、个人环保意识不强加剧了环境压力,表现为涉矿企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污、矿渣或尾矿露天堆放等,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百色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对涉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重金属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百色绿水青山。

 

百色市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3日

编辑:黄玉兰


值班编辑:黄玉兰 校对:张玉玲 责任编辑:杨瑶